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08号
案件名称:杨德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德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30日,杨德有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张郭庄福生园小区南侧经营的北京蜀秀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菜刀1把,菜墩1个,炒锅1个,大米2袋,食用油1桶。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7000元,涉案货值金额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