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4〕35号
案件名称:李燕玲(北京市金贝来副食销售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金贝来副食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