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当罚〔2015〕040002 号
案件名称:潘洪宝(北京宝竹轩食府)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潘洪宝(北京宝竹轩食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你店的自消毒餐具长盘、扇形盘、花盘、方盘、圆盘进行无菌采样,2015年1月22日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首都机场分中心检测,花盘的检测结果为大肠菌群1100 MPN/100cm2 ,方盘的检测结果为43MPN/100cm2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标准号GB 14934-1994),花盘、方盘为你店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盛放凉菜的餐具,我局未接到有关你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你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