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3号
案件名称:赵宪海(北京赵宪海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宪海(北京赵宪海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宪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10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赵宪海(北京赵宪海商店)正在销售的北京益佳禾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批号为2015/01/04的泉佳福牌葵花籽油(5L/桶)和北京国佳美临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5/03/29的美临牌大豆油(5L/桶)进行了抽样,上述食品经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GB 10464-2003、GB2761-2011和GB2762-2012标准判定,泉佳福牌葵花籽油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判定此批次产品不合格;依据GB 10464-2003、GB2761-2011和GB2762-2012标准判定,美临牌大豆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判定此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上述食品至2015年4月30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440元,违法所得4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