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4015号
案件名称:高娴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娴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娴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168号门面房,从事经营一家叫雅记火锅店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市场商户采购新鲜蔬菜和肉类,切碎装盘提供给顾客自行使用火锅加热食用。经营期间每天采购的食品,由顾客用完或自行处理掉,食品原料已用完无库存,无食品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记录是9705元,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705元,违法所得为97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