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缘诚业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缘诚业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228016344503
法定代表人:栾志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日13时35分市民投诉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季庄小区54号楼24号的(金手勺饭店)北京恒缘诚业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发现该店提供的1小碗米饭中吃出头发。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顾客正在食用的米饭上有长约4cm的黑色丝状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