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80号
案件名称:张冲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冲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沙县小吃”的字号,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7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你从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面食、米饭、炒菜及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你于2015年7月1日从北京申江伟业商贸中心租赁经营场所,经营面积29平方米,从业人员3名。经营期间,你共取得营业性收入5000元。至2015年11月23日,你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0元。你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冰箱1台、菜盆2个、灶具1个、电饭锅1个、调料罐10个、盘子50个、碟子50个、碗50个、杯子50个、筷子50双。(折合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