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健罚〔2015〕137号
案件名称: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5097746
法定代表人:高程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03月10日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绿山九清润茶”有关情况的函,反映在日常抽检中发现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2)第0757号、生产日期为2014.03.06、保质期至2016.03.05的(规格:3克x20袋x2)“绿山九清润茶”抽样结果显示结果不合格(检验项目:灰分%、标准要求:(Q /TXLSJ0003--2012):≤7.0、实测结果:9.0)。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确认该批“绿山九清润茶”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经调查,你单位于2013年04月23日从安国市普仁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了原材料荷叶、决明子、番泻叶, 2014年01月18日从福建省千氏茗茶业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绿茶,经检验合格后于2014年03月06日进行生产,共生产177盒绿山九清润茶(规格:3克x20袋x2、生产日期:2014.03.06、保质期至:2016.03.05)。2014年03月12日销售给北京西城区的问水茶庄120盒,剩余的57盒你单位已自行零售,每盒售价均为10.00元。故你单位生产销售该批绿山九清润茶的违法所得为17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