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60004号
案件名称:张许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许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2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后街甲67号张许芳经营的川湘美食苑进行检查,并经2014年11月28 日12时00分至12时21分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自2014年10月至11月26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及原料:菜刀2把、菜板1个、大米半袋(8kg)、面粉半袋(7kg),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自行确认违法所得300元,营业期间食品原料货值金额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