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第16号
案件名称:李松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松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9日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上辇村粮库东100米自己盖的房屋(面积为60平米)内从事小型餐馆经营活动,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当天就被群众匿名举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共违法经营1天,违法获利50元,货值金额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