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68号
案件名称:李建力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经营成都美食餐厅,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涉案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