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8号
案件名称:陈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5号大鸭梨饭店北侧擅自从事家常菜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肉类、蔬菜类、面粉类、调料类,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5年1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炒锅1个、案板1个、炒勺1个、碗筷各15个。经营期间,当事人的经营收入为500元,故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58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