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当罚〔2015〕160014号
案件名称:南志阳(北京南海億家海鲜楼)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南志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南志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下午,我所接到投诉举报分中心案件批转单(编号(2015)454号),针对批转单中所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15年7月29日下午到被举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从业人员6名,其中景奎无有效健康证明。未发现超范围经营凉菜现象和洗碗池洗墩布现象,实际经营为1-2层,经查餐厨比符合要求,进货时未索要供方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就存在问题给予了责令改正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