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3号
案件名称:李俊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俊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敬
主要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2014年9月12日接到[2014]1067号举报登记表,举报陆联通市场的干柴烈火火锅店无证经营。于2014年9月15日赴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2号北京市陆联通生活消费品市场有限公司B08、09号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李俊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2口(单价60元/口)、菜刀2把(单价25元/把)、不锈钢盆2个(15元/个)、食用油1桶(规格2L/桶,单价30元/桶),共计人民币230.00元。当事人自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销售收入人民币1369.4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99.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