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1064号
案件名称:张淑玲(北京市潘磊酒销售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张淑玲(北京市潘磊酒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编号:[电]S2015530023),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弘善市场一厅4号无证经营,要求查处,我局于2015年10月9日对被举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051050052649),无证经营举报不属实,但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三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