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7
案件名称:王辅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辅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辅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府前街25号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王辅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面粉2袋(10kg/袋),酵母粉2袋(500g/袋),菜板1个,蒸笼5个,揉面盆1个,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告知当事人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获违法所得为332元,当场未发现半成品,当场扣押的原材料价值为113元,货值金额为4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