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4号
案件名称:董玉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董玉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庭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我局接市12331点后举报【2015】602号:来电人反映位于顺义区南彩镇俸伯村采风广场对面的铁锅柴鸡饭店无证经营,要求调查该店。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董玉庭经营的铁锅柴鸡饭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菜刀1把、菜盆4个、食用油3升。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5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53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