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90003号
案件名称:陈德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德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利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7月10日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礼务村村民张硕签定租房合同,租用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村委会东侧100米的房屋,面积为30平米,用于经营小吃店,并于 2015年07月15日开门营业,营业期间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到2015年07月16日被群众李先生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煤炉2套,桶4个;现场未见食品原料,饭菜成品、半成品,当事人共违法经营3天,违法获利80元,货值金额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