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扶桑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4年5月18日从北京蓝天胜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富通分公司以7.5元规格/300克袋的价格购进89袋“枣花香”牌3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的黑瓜子,总购进价为667.5元,当事人在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以10.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2月2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枣花香”牌规格3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25日)的黑瓜子56袋,取得经营额588元。货值金额934.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68元。当事人于2014年7月25日从北京蓝天胜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富通分公司以4元规格/128克袋的价格购进60袋“津辉”牌128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日)的怪味豆片,总购进价为240元。当事人在北京怡海绿园商贸有限公司以4.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2月2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津辉”牌128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日)的怪味豆片45袋,取得经营额216元。货值金额,28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