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湘玉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湘玉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4385798
法定代表人:何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赵俊峰(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3)于2015年7月3日到北京京湘玉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8月12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桂鱼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3日上午从解放军档案馆市场购进了桂鱼2条。上述食品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隐性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19857-2005。当事人至立案时未再购进桂鱼,购买的桂鱼也均用于抽检之用,并未进行经营,未产生经营收入,故无违法所得。2条桂鱼的进价为74.8元,故货值金额74.8元。当事人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并未实际经营未对顾客造成实际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