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08
案件名称:马超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马超(北京爱国情真快餐厅)经营的食品疙瘩汤内混有异物问题。201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食品已经售完。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销售了混有异物(钢丝)的食品疙瘩汤1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