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60号
案件名称:霍有江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霍有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开发区66号开设的招牌名为春蕾双语学校内的食堂,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货值金额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