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98号
案件名称:王立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供餐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未经许可提供供餐服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