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51号
案件名称:凌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凌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8日至2015年04月21日期间,凌冲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中国联通公司南侧50米所经营的“张亮麻辣烫”餐厅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