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80004号
案件名称:王龙(北京龙峪兴酒家)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龙(北京龙峪兴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18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水峪村路南王龙经营的的北京龙峪兴酒家进行检查。对该场所检查时发现冰柜内存放无标签羊腰1袋。经调查核实王龙(北京龙峪兴酒家)在店内存放使用无标签羊腰,用于烤串使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人民币9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