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80005号
案件名称:张风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风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风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4日上午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附近进行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185号有一馒头房,当事人张风辉正在制售面条。检查过程中张风辉一直在场,并叙述他在此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张风辉未能出示该地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张风辉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185号经营馒头房。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