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046号
案件名称:王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古城食药所执法人员对王刚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300号四层405号的眉州东波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案于2015年4月2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现场见眉州东坡酒楼营业额日报综合表1份,共计金额5853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3个,刀4把,炒菜勺3个,锅3个,经领导批准当场予以扣押。 经进一步调查,该店自2015年3月13日起开始经营,截止到2015年4月2日检查时,该店共收入5853元,故违法所得为5853元,现场未见半成品、已加工完成待出售的食品成品、剩余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故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53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