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第【2015】12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翠微路餐饮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翠微路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927541
法定代表人:徐伯春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8月12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蒿子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从北京吉祥通山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了蒿子秆共计2公斤用于顾客火锅涮菜食用。上述食品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2014中规定的限量,判定为质量不合格,违法所得为70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70元,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