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76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鑫绿港商务服务中心《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鑫绿港商务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辰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鑫鑫绿港商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四纬路4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鑫鑫绿港商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09年9月15日至2013年9月14日)已过期未延续,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工具、设备、原料:铁锅4个、炒菜铲5个、漏勺6个、蒸锅5个、火锅15个、调料罐18个、盘子500个、碗500个、筷子130双、勺子700个、大米5袋、面粉26公斤、现场未见饭菜成品、半成品,当事人在2013年9月15日《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大型餐馆,在此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为415705.8元(详见北京鑫鑫绿港商务服务中心收入汇总表)。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原料:大米每袋200元,共计1000元;面粉5元/公斤,共计13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15835.8元,获违法所得41570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