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3CL79480
法定代表人:BRUNO MERCIER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7日10时40分至11时2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源(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的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瓷碗20个,瓷盆20个,菜刀2把,杯子20个,金龙鱼玉米油2桶(10kg/桶),五湖东北长粒米1袋(25kg/袋),现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进行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进行餐饮服务活动,截止至检查之日违法所得共计4800元,上述金龙鱼玉米油价值80元/桶,共计160元,五湖东北长粒米价值140元/袋,上述原料价值共计300元,货值金额共计5100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营业收入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