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4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94189-7
法定代表人:张华礼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散装牛肉,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测。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签发了编号为11020150401004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签订了配送合同,该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给当事人配送了20斤牛肉,每斤配送价格28.5元,被执法人员抽样使用661克,执法人员购买样品费用为57元;其余用于日常使用,用于制作加工牛肉炖土豆,共计制作并出售60份,每份售卖价格10元;截止2015年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该批次牛肉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657元,共获得违法所得65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