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88号
案件名称:田小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小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72411、编号【电】S2015072450),来电人赵正红先生,举报位于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二区23、24号楼底商的江上渔火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餐饮企业。2015年7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二区23号楼底商江上渔火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17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现金的消费方式,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计取得总营业性收入9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刀1把,铲子5把,锅2个,碗10个,大米2公斤。现场检查面积有250平米,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950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9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9520元(大米价值为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