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江边城外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江边城外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6403662
法定代表人:岑常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2日从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购进了草鱼、黑鱼、鲶鱼用于销售。我局于2015年7月2日抽检上述食品,2015年8月12日我局接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草鱼的隐性孔雀石绿项目和黑鱼、鲶鱼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你单位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草鱼25条共64.4斤,每斤购货价格6.8元,黑鱼购进了2条共5斤,每斤购货价格12元,鲶鱼购进了3条共8.2斤,每斤购货价格3.9元,当天被我局抽检走以上三品种鱼各1条每条1公斤,按照成本收取的抽检费,故没有违法所得。随后该公司销售了草鱼6条共16.2斤,销售价格为每斤39.8元,违法所得是人民币644.76元。剩余的草鱼18条46.2斤、黑鱼1条2.5斤和鲶鱼2条6.2斤当天员工聚餐食用未做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064.5元。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