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40004号
案件名称: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十四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十四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十四分公司)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虾,并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我局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接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邮寄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呋喃咗酮代谢物(以AOZ计)、呋喃西林代谢物(以SEM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GB2762-2012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甲壳类判定,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9月23日销售使用该批次的虾,共计21份,合计销售金额672元。截止2015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虾已无剩余,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产品合计货值金额672元,共获得违法所得6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