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罚(2015)140002
案件名称:北京鸿福天原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许晓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晓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凉菜间货架上放有待用的标称是湖南派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派仔辣香腊八豆(280克/瓶,生产日期2014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3瓶,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派仔辣香腊八豆5瓶,购进后作为调味料在保质期内使用2瓶,至2015年5月21日,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待用,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派仔辣香腊八豆3瓶的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