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34号
案件名称:段维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段维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西配楼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锅壹个、切菜板壹个、刀贰把,待加工食品:土豆五斤、鸡肉三斤,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餐馆2015年3月13日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工具生产经营工具:锅壹个、切菜板壹个、刀贰把,待加工食品:土豆五斤、鸡肉三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