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3
案件名称:任新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任新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平房东侧第七间的山西刀削面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快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5平方米,经营人员2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碗1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经调查,你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综上所述,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是500元,违法所得是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