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5号
案件名称:胡志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志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丰台区东森市场东门江西瓦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