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20009号
案件名称:贾进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进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01月12日至2015年01月2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大饼的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09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古船面粉1袋(10公斤/袋),花生油1桶(5升/桶),案板1张,菜刀1把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违法所得2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剩余原料古船面粉1袋(10公斤/袋),进价为60元/袋,花生油1桶(5升/桶),进价为90元/桶,未发现其他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