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28
案件名称:吴丰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丰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我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批转的《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06150611-4)内容为举报右安门外翠林小区二里10号楼1单元1层无证经营问题,要求我所对该举报进行调查。经查实际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翠林小区二里10号楼1门104号,名称:老吴刀削面,负责人:吴丰广,未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碗10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收入1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