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09
案件名称:马文胜(北京九五月升食府)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五月升食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马文胜于2012年2月28日,取得编号为(京餐食)餐证字:2012110106004133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但该餐馆菜谱中有三文鱼刺身。经过调查,当事人承认曾未经许可经营生食水产品的实事,并提供了从2015年2月1日至2月26日,经营生食水产品销售三文鱼刺身共计6份,会员价售出4份66元/份。普通价售出2份68元/份,营业收入记录共计400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记录单据),违法所得为400元。期间被询问人向协尧供述三文鱼刺身制作过程,三文鱼保存在冷藏柜中,有顾客点三文鱼刺身就会在凉菜间制作,使用单独的刀具、砧板切片供顾客生食,不采取加热、烹饪、蒸煮等制作过程。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经营现场没有发现生食水产品的成品及原料,使用工具为砧板1块,价值30元;刀具1把,价值20元。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因没有成品及原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