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6
案件名称: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我所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10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一区甲7号的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部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菜刀1把,碗10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食堂为职工解决吃饭问题,全是免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没有存留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自述违法期间的货值金额为86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