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11
案件名称:北京开元盛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从事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开元盛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04月17日,取得编号为(京餐食)餐证字:2012110106004255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不含生食水产品,但该餐馆菜谱中有锦绣三文鱼刺身。经过调查,当事人承认曾未经许可经营生食水产品的实事,并提供了从2015年03月01日至03月25日,经营生食水产品销售锦绣三文鱼刺身共计2份,售价88元/份,营业收入记录共计176元(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收入记录单据),违法所得为176元。期间被询问人王琦供述锦绣三文鱼刺身制作过程,锦绣三文鱼保存在冷藏柜中,有顾客点三文鱼刺身就会在凉菜间制作,使用单独的刀具、砧板切片供顾客生食,不采取加热、烹饪、蒸煮等制作过程。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经营现场没有发现生食水产品的成品及原料,使用工具为砧板1块,价值30元;刀具1把,价值20元。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因没有成品及原料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