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40号
案件名称:惠红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惠红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惠红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沙锅村149号开办一家海腾鱼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20平米,其中就餐面积80平米。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大米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成米饭、家常炒菜供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剩余原材料大米1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冰柜1台,菜刀2把。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20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201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