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101号
案件名称: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70591-6
法定代表人:许正鼎
主要违法事实:接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函,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2日对协查产品蜂珍日邦蜂胶软胶囊(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705号,批号:2014101511,规格:450mg90粒/瓶)上标示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百旺家苑A1-1-8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蜂产品博物馆,展示柜台上有蜂珍日邦蜂胶软胶囊(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705号,批号2014120911,规格为450mg12粒*4板)12盒,标签内容多处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其实际生产单位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老印刷厂平房的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该单位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产品名称: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但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2013]15号),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北京蜂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蜂产品加工厂已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召回通知,没有产品退回。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的违法产品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2856.0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4.55元。因是在实验室试生产,当事人用于生产违法食品的配料、包装材料已用完,无专用于生产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库存为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