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65号
案件名称:贾灵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灵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擅自设立无名餐馆(门头上有“烧麦”的招牌),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附近市场内购进鲜肉、调料、蔬菜、面粉等原料加工制作后对外经营。2015年9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有锅1个,刀1把,饭碗20个,盘子20个,面粉1袋,食用油1桶;经营面积15平米,从业人员2人,现场未发现用于经营的半成品及成品。上述经营期间,当事人取得营业收入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62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