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 食罚〔2015〕211391 号
案件名称:孙德峰未经允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德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孙德峰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3区4-6号,开设标牌为“虾吃虾涮虾火锅”的火锅店,于2015年11月1日、11月2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火锅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385.00元;现场查封扣押其用于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材料4种,价值34.00元,现场查封扣押食品违法经营工具3种、9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41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