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31171号
案件名称:李中福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中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9月20日至2015年09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号楼经营老山西面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制售面食制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984元,食品货值金额为105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