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6号
案件名称:王洪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洪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东营房西侧91号-4所经营一家名为东北菜的店,面积为260平方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菜锅1个、菜盆2个、调料罐5个。当事人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向顾客提供炒菜、制作销售凉菜及销售酒水饮料的就餐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991元。至2015年8月3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91元,获得违法所得99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