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24号
案件名称:王晋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晋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天桥胡同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刀削面和炒面,售价分别为10元/份和12元/份,分别销售了20份和25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勺子1个、面粉1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15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8